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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非洲猪瘟防控有奖举报 公 告 为鼓励广大群众广泛参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对全县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各项防控措施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依据《动物防疫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或各镇(办)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检举、揭发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全县畜牧系统干部职工不在举报人之列。 第二条受理电话: 城关街道办:0913-6183001 雷牙镇:0913-6361086 西固镇:0913-6482888 史官镇:0913-6352068 北塬镇:0913-6341002 杜康镇:0913-6321777 尧禾镇:0913-6260959 林皋镇:0913-6301700 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0913-6182230 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0913-6163811 第三条 受理范围: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举报: (一)在生猪饲养中使用泔水、含猪血原料的饲料等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的; (二)从发生疫情省(市、区)及疫情省份相邻省运输生猪到我县进行饲养、屠宰的; (三)从发生疫情地市及省份运输生猪产品到我县贮存、销售的; (四)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的; (五)加工、经营、贮藏、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 (六)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市)引进种猪的; (七)调运到我县的生猪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八)发现生猪异常死亡或有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未及时上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 (九)经营含猪血为原料的猪饲料的; (十)其他会导致动物疫情传播的情形的。 第四条 举报和奖励应具备的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辖区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尚未被畜牧兽医及其他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电话、信函、等方式举报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违法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人姓名、住址、身份等情况。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受理举报时,受理单位应及时、完整、详细记录举报的内容及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填写《举报受理单》并存档。 第七条 受理单位受理举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具备立案条件的,要立即立案查处。 第八条 进行立案查处的相关单位,要在案件办结后15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认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报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审核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九条 根据举报内容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奖励分为二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违法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含影像资料等证据,积极主动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仅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能够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根据举报等级,酌情给予奖励。奖金由案件发生地所在的镇(办)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奖励。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经调查核实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受理单位下达领奖通知,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指定时间、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举报奖励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居住地等相关信息,违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以事实为依据,如实举报,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相关违法行为前,应当向县畜牧兽医等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白水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水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 2018年12月 来源:白水县畜牧局